违反竞业限制条款 腾讯前员工被判赔偿1940万
腾讯游戏一名前高级研发人才徐振华因为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被告上法庭,上海一中院二审判决徐振华赔偿腾讯1940余万元。记者发现,互联网行业的竞业限制纠纷及诉讼近年来十分普遍,竞业限制条款基本模式是员工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能进入“竞争对手”的企业工作。互联网行业吸纳的人才多,但从业者的流动性也较大。那么,互联网企业会对哪一类离职员工的竞业限制问题格外留意?
腾讯游戏前高级研发人才徐振华,在腾讯游戏任职期间及离职后,成立公司研发出多款与腾讯研发的游戏相似的游戏产品,其中包含一款与《王者荣耀》存高度相似性的游戏。腾讯方面质疑徐振华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因此要求徐振华承担违约责任。近日,上海一中院二审判决,徐振华依约返还腾讯1940余万。这一数额创下此类案件的最高赔偿纪录。
这起案件的背后,是互联网行业激烈的“人才”之争及利益角逐。第一财经1℃记者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互联网行业的竞业限制案件呈多发趋势,高赔偿额成为常态。司法机关近日发布的调研报告提示,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一旦被认定存在违反义务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关责任,即使未造成原用人单位的损失,也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尚未离职即自办公司开发同类游戏
网络游戏一直是腾讯所经营业务的重要板块。几年前,腾讯开发过一款名为《植物大战僵尸online》的网游,玩过这款游戏的玩家或许还记得,这款游戏的研发负责人正是当时在腾讯游戏任职的徐振华。徐振华在网游内颇有名气,在腾讯任职期间,他还曾研发著名网游《轩辕传奇》。但上海一中院7月份的一份二审判决书,将徐振华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这份判决确认,徐振华违反了与腾讯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相关约定,判决徐振华向腾讯方面支付1940余万元。
判决书记载,2009年4月,徐振华进入腾讯从事网络游戏开发运营工作。同年8月和2012年10月,腾讯公司先后授予徐振华股票期权。2014年5月28日,徐振华与腾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徐振华所任职的岗位,掌握腾讯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在接受腾讯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期权时,徐振华与腾讯签订了《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一旦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只要徐振华按照约定去执行,在约定时间内不从事相同或相似行业,腾讯会向他支付巨额竞业限制补偿。
但徐振华还在腾讯任职期间,便自行成立了新的公司——上海沐瞳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沐瞳科技”)。工商资料显示,沐瞳科技成立于2014年1月,徐振华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徐振华从腾讯离职后,2014年11月,徐振华又成立了两家公司:上海杭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杭泽科技”),上海沐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沐央科技”)。2015年1月,成立上海沐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联科技”)。而杭泽科技、沐央科技、沐联科技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均为徐振华。前述公司的经营范围都包括“计算机技术、电子技术、互联网技术、通信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腾讯发现,沐瞳科技开发出了一款名为《Mobile Legends》的网游,经过比对,腾讯认为这款网游大量抄袭《王者荣耀》。
随后,腾讯将徐振华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徐振华承担违约责任,依约向腾讯支付2300余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徐振华确实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判令其向腾讯支付违约金372万余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1℃记者注意到,上海一中院的二审判决,所确立的赔偿金额与徐振华所获得的腾讯股票有关。
二审判决称,在二审期间,腾讯要求徐振华提供其在相关证券机构所持有的账户中自2017年7月起的交易记录。徐振华认为,其个人账户的交易记录,属于敏感信息,受到保护,有权不予提供。法院向徐振华释明后,徐振华依然坚持这一理由而拒绝提供。最终,法院判令徐振华按照双方协议约定,返还其基于腾讯授予股票获得的所有实际收益,向腾讯方面支付人民币19403333元。
1℃记者获悉,除了要赔偿巨额竞业限制补偿外,腾讯认为,沐瞳科技开发的《Mobile Legends》侵犯了《王者荣耀》的著作权,已经提起了诉讼,要求这款游戏停止运营,沐瞳科技赔偿相关侵权损失。相关案件将于近日开庭审理。
互联网行业竞业限制案件持续多发
徐振华案的竞业限制赔偿金数额创下国内纪录,在互联网业内引起了热议。
互联网行业的竞业限制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已经存在多年。尤其近两年来,随着直播平台的崛起,网红主播成为直播业的稀缺资源。多名网红主播在合约期内跳槽,所引发的案件频发。虽然与竞业限制类案件并不完全相同,但也有一些相似之处。如没有履行完和原始签约平台的合约,就转到新的平台,势必给原始平台带来受众流失和转移,自然给原始平台带来直播收益的减少。由此引发的诉讼也时有发生,如腾讯诉网红主播“张大仙”及斗鱼案。张大仙在与腾讯的合约尚未履行完毕时,就转至斗鱼做直播。被腾讯诉至法院,要求停止在斗鱼的直播,并赔偿相关损失。这些类型的案件背后,实际上正是互联网领域的“人才”之争,而这一争夺不可谓不激烈。
1℃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徐振华在互联网领域并非个案,因竞业限制引发的案件呈多发趋势。2014年至今,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此类判决书有240多份,对应着200多起案件。从案件类型来看,大多数案件的诉由为劳动争议。从办案法院来看,此类型案件高度集中,200多起案件中,北京、上海、广东、浙江这四个互联网产业发达地区,就占据了八成。其中北京就多达75件,上海为56件。案件涵盖了互联网行业的全产业链,包括互联网产品开发、广告营销、技术运营、大数据等等。
除了徐振华外,百度曾在2014年先后起诉多名前员工,这些员工均在竞业限制期内进入高德地图工作。这几起案件均以百度胜诉为结尾,法院判决败诉的前员工除了返还已经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外,还要赔偿竞业限制违约金,而违约金的数额基本是领取的补偿金的10倍。多则十几万元,少则60余万元。在这些诉讼中,百度总计获得的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达数百万。
吴某在2007年7月入职百度,担任网页搜索部高级研发工程师。2013年7月12日,吴某从百度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根据竞业限制约定,百度与吴某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为在职期间及劳动合同解除后一年内。百度与吴某约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金额为每月1.6万余元,扣除相应税款后的实际支付金额为1.3万余元。吴某离职后,共领取了5个月的补偿金。但百度发现,吴某在离职后很快入职北京协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这家的股东是高德软件有限公司,高德软件有限公司经营高德地图业务,百度的关联公司百度网讯是百度地图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百度认为,吴某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为此要求吴某返还领取的补偿金,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总计67万余元。百度两审均获胜诉。
竞业限制格外关注哪类员工
包括腾讯在内的诸多互联网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均设置了竞业限制条款。条款基本模式是员工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能进入“竞争对手”的企业工作。可以为此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最终出现这些案件,基本表现为离职员工拿了竞业补偿金,还没有过竞业限制期限,就进入了“竞争对手”的企业工作,并从事与之前相同或相似的岗位。与徐振华案相类似的在职期间另立实体,从事相同或相似行业的案例并不多见。而这些岗位很多会涉及其先前所在企业的一些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在徐振华案中,腾讯方面提出,根据第三方机构统计,沐瞳科技的《Mobile Legends》上线以来,全平台全球收入高达近1亿美元。这给腾讯带来了经济损失。腾讯认为,徐振华的主观过错、严重性与违约获得的收益相比较,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是适当的。
相关案件的司法文书中,记录了这些互联网企业的竞业限制条款。以百度为例,百度的《保密、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载明:相关员工的竞业限制期限为员工与百度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年内。在此期间,百度将按照约定,按月支付人民币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期间,离职员工不得从事与百度或关联公司从事或拟从事的业务;和/或与百度或其关联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相同、近似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竞业限制期间,不得加入与百度和/或其关联公司从事竞争业务的经营组织。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或控制或参股新浪、搜狗、Google、雅虎、腾讯、阿里巴巴、UC(优视)、奇虎360、高德地图等和/或其他从事互联网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搜索、门户网站、C2C业务、即时通信、手机浏览器、地图、移动互联网服务以及云计算服务等)、IT和通信类业务的经营组织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前述网站名称为简称)。也不得加入百度及其关联公司中的员工离职后直接或间接以持股或其他方式设立或控制的从事互联网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搜索、门户网站、C2C业务、即时通信、手机浏览器、地图、移动互联网服务以及云计算服务等)、IT和通信类业务的公司。前述这些企业均被百度视为“竞争对手”。
互联网行业吸纳的人才多,但从业者的流动性也较大。那么,互联网企业会对哪一类离职员工的竞业限制问题格外留意?目前,包括腾讯在内的互联网巨头的员工薪资,除了日常薪水外,还会根据情况给予股票期权。1℃记者采访获悉,获得公司股票期权,以及在重要岗位任职的互联网从业者,在离职后,会被原公司关注竞业限制问题。而互联网行业的竞业限制约定期限,也并不完全相同,目前最多的是一年或两年。
今年7月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这份调研报告明确指出,部分竞业限制纠纷还可与知识产权纠纷、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侵害公司利益纠纷等案件相关联。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企业往往会以“组合拳”的形式,同时或者先后再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侵害公司利益诉讼等。
该白皮书还提示,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即构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即使并未造成原用人单位的客户流失、构成强有力的竞争、造成实质影响等后果,也仍需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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