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有关项目的备案
Ⅰ 项目性质:行政备案
Ⅱ 执法依据: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27号发布,2003年5月10日发布,文化部令第32号修订,2004年7月1号发布)(备注:第六条)
2.《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4]14号,2004年5月14日)
Ⅲ 执法主体:文化部[备注:文化市场司]
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有关项目的备案
2006-07-13 13:07
Ⅰ 项目性质:行政备案
Ⅱ 执法依据: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27号发布,2003年5月10日发布,文化部令第32号修订,2004年7月1号发布)(备注:第六条)
2.《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4]14号,2004年5月14日)
Ⅲ 执法主体:文化部[备注:文化市场司]
Ⅳ 执法程序:
1.接收备案材料。
备案项目有: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提交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备案材料包括:
(一)文化部网络游戏产品备案申报表;
(二)产品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三)产品操作说明;
(四)产品样品(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具备最高管理权限(或最高游戏级别);
(五)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
(六)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自行审核结果(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八)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2)申请设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设立以后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报文化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备案报告书;
(二)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应当在3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并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情况报文化部备案。
(4)互联网文化产品进口单位,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运营的,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
2.审查材料
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进行审核,看申请文书是否符合要求,材料是否齐全。不合格的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发给备案确认书
对经审查符合备案要求的,颁发加盖文化部网络文化专用印章的备案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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