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的审查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2004年6月29日发布)
2.《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27号发布,2003年5月10日发布;文化部令第32号修订,2004年7月1日发布)第十六条;
3.《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4]14号,2004年5月14日)
Ⅲ 执法主体:文化部[备注:文化市场司
项目13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的审查
2006-07-13 13:04
Ⅰ 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Ⅱ 执法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2004年6月29日发布)
2.《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27号发布,2003年5月10日发布;文化部令第32号修订,2004年7月1日发布)第十六条;
3.《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4]14号,2004年5月14日)
Ⅲ 执法主体:文化部[备注:文化市场司]
Ⅳ 执法程序:
1.接收材料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文化部并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一)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申报表和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产品材料登记表;
(二)产品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三)产品操作说明(中、外文文本);
(四)产品样品(中、外文文本,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具备最高管理权限(或最高游戏级别);
(五)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中、外文文本);
(六)产品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副本或复印件;
(七)产品输出国家或地区对该游戏产品的分级评价或有关证明;
(八)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自行审核结果(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十)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2.审核材料
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审核,审查申请文书是否符合要求,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申请许可事项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限要求的,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不受理通知书》。将有关申请材料提交文化部进口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委员会审查,由审查委员会对进口游戏产品进行内容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准予公测。在公测开始后的30日内,公测主页必须刊载《规定》第十七条内容的审查标准和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的电子邮箱。文化部根据审查委员会提交的内容审查意见和公测结果,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方可正式投入运营;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根据内容审查和公测结果,产品需要予以修改的,应及时进行修改,否则不予批准。
3.审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作出批准决定
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颁发加盖文化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专用章的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4.行政许可公示
做出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后,在文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
Ⅴ 时限要求:
文化部应当自收到内容审查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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